香 港 律 师 会 伤 亡 赔 偿 案 件 服 务 热 线

 


可 在 此 下 载 及 印 制 宣 传 单 张 及 海 报
下 载 宣 传 单 张 Download the Leaflet  mpeg  JPG (中文)  Download the Leaflet  mpeg  JPG (英文)
下 载 宣 传 海 报 Download the Poster  mpeg  JPG


本 服 务 热 线 由 香 港 律 师 会 设 立 , 目 的 是 协 助 那 些 因 意 外 受 伤 , 并 希 望 为 索 偿 寻 求 帮 助 的 市 民 大 众 而 设 。

香 港 律 师 会 已 成 立 一 伤 亡 赔 偿 案 件 律 师 名 单 , 该 名 单 内 的 律 师 已 同 意 为 意 外 受 害 者 提 供 一 小 时 免 费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

你 可 亲 自 致 电 热 线 , 或 由 任 何 一 位 年 满 十 八 岁 的 亲 戚 或 朋 友 代 表 你 致 电 查 询 :

  • 致 电 2840 1211 并 向 接 线 员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意 外 受 害 人 或 致 电 人 的 全 名
    • 意 外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 「 提 供 意 外 受 害 人 及 致 电 人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 是 为 管 理 之 用 , 而 律 师 会 可 以 此 目 的 使 用 有 关 资 料 。 」
    • 意 外 受 害 人 或 致 电 人 的 电 话 号 码
    • 意 外 发 生 的 日 期

  • 伤 亡 赔 偿 案 件 律 师 名 单 内 的 一 位 律 师 , 将 会 在 你 致 电 后 的 一 个 工 作 天 之 内 联 络 你 , 并 就 你 可 能 作 出 的 申 索 提 供 最 多 一 小 时 的 免 费 咨 询 服 务 。

  • 若 基 于 任 何 原 因 , 这 位 被 指 派 的 律 师 未 能 提 供 服 务 , 我 们 将 协 助 你 寻 找 另 一 位 名 单 内 的 律 师 。



司 法 机 构
  无 律 师 代 表 诉 讼 人 资 源 中 心

劳 工 处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82 章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简 介 ( 附 工 伤 补 偿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法 律 援 助 处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援 助





2009 年 6 月 14 日

即 时 发 布

香 港 律 师 会 免 费 个 人 意 外 赔 偿 咨 询 专 线 明 日 启 用

香 港 律 师 会 为 个 人 意 外 赔 偿 提 供 一 小 时 免 费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而 设 立 的 电 话 专 线 – 28401211 - 将 于 明 日 ( 6 月 15 日 ) 开 放 给 公 众 使 用 。

专 线 开 放 时 间 为 星 期 一 至 五 , 早 上 8 时 30 分 至 下 午 6 时 。 查 询 者 会 被 转 介 至 一 个 有 一 百 五 十 位 具 备 丰 富 处 理 个 人 伤 亡 赔 偿 经 验 的 律 师 小 组 。 律 师 将 会 以 义 务 形 式 为 每 一 宗 个 案 提 供 最 多 一 小 时 的 免 费 法 律 咨 询 。 在 办 公 时 间 以 外 以 及 公 众 假 期 则 会 有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查 询 者 只 需 留 下 相 关 资 料 , 包 括 姓 名 、 身 分 证 号 码 、 电 话 号 码 和 意 外 发 生 日 期 。 参 与 咨 询 服 务 的 律 师 承 诺 在 一 个 工 作 天 内 回 覆 查 询 者 。

律 师 会 意 外 索 偿 专 责 律 师 小 组 主 席 伍 兆 荣 先 生 表 示 : 「 索 偿 人 应 利 用 专 线 直 接 向 律 师 寻 求 专 业 法 律 意 见 。 他 们 亦 应 避 免 雇 用 以 『 不 成 功 、 不 收 费 』 作 招 来 或 瓜 分 赔 偿 的 中 介 人 。 」 伍 先 生 指 出 怂 恿 兴 讼 索 偿 、 协 助 索 偿 人 以 取 得 报 酬 及 企 图 分 享 赔 偿 可 构 成 助 讼 与 帮 讼 分 利 此 项 刑 事 罪 行 。


关 于 香 港 律 师 会 香 港 律 师 会 于 1907 年 注 册 成 立 , 是 香 港 律 师 的 专 业 团 体 。 通 过 履 行 其 法 定 职 责 和 行 使 其 监 管 权 , 香 港 律 师 会 致 力 不 断 地 提 高 律 师 的 专 业 水 准 和 操 守 , 执 行 律 师 纪 律 守 则 的 规 定 。 香 港 律 师 会 协 助 其 会 员 推 广 香 港 法 律 服 务 , 以 及 不 时 就 不 同 的 法 律 建 议 发 表 其 意 见 。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相 关 资 料 , 请 浏 览 香 港 律 师 会 网 址 : www.hklawsoc.org.hk




回 页 首


香 港 律 师 会 2002-2012 版 权 所 有 , 不 得 转 载 。 本 网 站 由 Peernet Company Limited 制 作 。
以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 或 以 上 版 本 或 Netscape 6.2 或 以 上 版 本 及 萤 幕 解 像 度 800x600 或 1024x768 浏 览 本 网 站 , 可 取 得 最 佳 效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