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手续
入境条件
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负责有关入境及逗留事宜。以下资料仅作指引:
旅游证件
(a) 所有入境旅客必须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办理签证,提供足够经济能力证明以及说明入境的目的。
(b) 澳门国际机场并不承认或接受世界服务组织所发出的证件。
办理签证
入境旅客必须得到许可或持有事先办妥的外交或领事签证方可进入澳门。持以下证件的人士则可免办签证:
| (a)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 (b) |
澳门认别证 |
| (c) |
香港身份证、香港永久身份证或香港旅游证,任何可供乘客进入香港境内的以上证件。
附注:印有"*","***"或"R"之香港身份证才被视作有效。 |
| (d) |
居留纸 |
| (e) |
非澳门居民之劳工身份证
附注:持d)及e)之人士必须出示有效旅行证件。 |
| (f) |
免签证国家 |
A. 持有下列各国和地区有效护照或证件人士入境无需签证:
| (a) |
澳门居民; |
| (b) |
持有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埃及、希腊、荷兰、安道尔、芬兰、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挪威、冰岛、英国(六个月)、爱尔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克罗地亚、坦桑尼亚、塞浦路斯、以色列、黎巴嫩、波兰、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南韩和马尔他护照人士可逗留不超过九十天; |
| (c) |
持有南非、智利、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菲律宾、印度、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瑞士、泰国、美国、乌拉圭、土耳其、印度尼西亚、列支敦士登、萨摩亚、塞舌尔、摩纳哥、纳米比亚和基里巴斯护照的人士可逗留不超过三十天; |
| (d) |
持有葡萄牙当局所发旅游证件之非葡籍人士; |
| (e) |
持有有效进出澳门证件之中国籍人士,包括内地居民、香港居民(不包括(6)款的香港人士)、台湾同胞及海外华侨可逗留不超过三十天。 |
| (f) |
持有"香港身分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或"回港证"的人士,在 澳门逗留最长可达一年; |
| (g) |
持有外交护照或联合国签发之 "Laissez Passer" 护照之人士; |
B. 入境签证可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申请,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否则即告失效。
C. 持有人准予在签证上所注明之期限在澳门逗留。签证也可在抵达澳门时再办理,逗留期通常不超过三十天。
签证分为个人、家庭和团体三种:
个人:澳门元100,十二岁以下儿童收费减半。
家庭:配偶或能证实其血缘关系的十二岁以下子女可以一起办理,签证费为澳门元200。
团体:团体签证必须由澳门的旅行社申请办理,人数最少十人,费用每人澳门元50。
如想获得更多资料,可致电(853) 725488或浏览下列网址:www.fs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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